【本文来自《给农民涨养老金,是中国经济的破局之路》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农村“义务工”,不是无偿给国家尽义务,是给自己村自己社无偿尽义务。
关于农村义务工的概念: 农村义务工是指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劳动者,每年为村、组公共和公益事业建设提供一定数量、无报酬的劳动工日。
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
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这种给自己生产队的劳动属于集体内部的劳动积累,服务于集体经济发展,受益者也是集体成员。将这类劳动理解为无偿地为他人服务的“义务工”,是混淆概念。
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第十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第十一条、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
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无偿地为他人服务的“义务工”。
包产到户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传统上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习惯。使用形式主要包括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通常合并简称为“两工”)。
虽然不高但有报酬的参加国家建设项目的劳动,不能说成是“义务工”, 而是民工。
周恩来总理视察密云水库工地时,曾多次过问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这足以证明不能将“民工”等同于无偿的“义务工”。
2021年11月23日社科网报道:
【 1969-1970年间,笔者由生产队派遣参加西韩铁路(西安-韩城)建设,本公社的民工队伍专事碎石备料劳作。每人每工日可得1.5斤(750克)粮食、0.5元现金,生产队不予记工(在工地投入的劳动不参加生产队收入分配)。】
上周带老头儿去体检,经过县城附近的一段路时,老头来了一句:这条路是当年老子出义务工修的。
在随后的交谈中,他又重述了他在我儿时讲过无数次的场景:一群人提着一个装着萝卜粥的暖壶,背着铺盖,扛着农具出义务工修了这条路。
而这是一条我开车都得走二十几分钟的路。
而那个装着萝卜粥的暖壶的场景我印象尤为深刻,因为在我还没上学时,我就帮父母熬过这个粥,是的,我不到六岁就已经会做饭了,父母每年都会提着装着萝卜粥的暖壶出义务工,五六岁就已经会自己做饭看家。
实际上,农村的义务工取消也才二十来年而已,但我没想到仅仅这么短的时间,就有人敢否认这件事,并四处宣扬别人讲述自己的生活经历是别有用心的谎言。
我现在越来越理解我九十年代上小学时,经常会发现家乡有部分农民以“斩青蛇”的名义秘密结社,这其中甚至还有我们的小学老师(他自己同时也是农户),因为路边宣传“斩青蛇”的小纸条上的字一看就是出自他的手笔。
他们那一代人,几乎付出了一切,但总有人觉得付出得不够,甚至还认为他们占尽了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