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千万级期权赔偿案对中银5等五家上市公司遭遇非ST退市长期投资者索赔启示

2026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对华泰证券千万级场外期权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打破了资本市场通道业务低赔付的行业惯例,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过错与责任匹配、违规主体连带担责的金融纠纷裁判新范式。这份标杆性判决,不仅重塑了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合规底线,更为A股市场长期悬而未决的非ST一元退市投资者维权难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照与索赔指引。回望2024年,中银绒业、正源股份、鹏都农牧、广汇汽车、海印股份五家无违规、无亏损、无ST退市风险警示的合规上市企业,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遭遇“闪电退市”,波及55万多中小投资者。两案看似分属衍生品交易纠纷与退市监管纠纷,却共享同一制度病灶:形式合规的流程走完,实质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被变相剥夺。华泰证券案受害投资者的胜诉裁判逻辑,完全可平移适配五家非ST退市企业投资者的维权场景,为55万多无辜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打通合法索赔通道。

一、两案同源:形式合规外衣下的程序正义缺失

华泰证券千万级场外期权赔偿案的关键违规症结,在于金融机构以程序化合规掩盖实质性侵权。该案中,华泰证券联合私募机构富纳投资,搭建“私募通道与过桥资金”的违规交易架构,明知自然人投资者费某不具备场外期权交易资质,仍主动推介高风险产品、规避监管准入限制。整个交易流程中,风险揭示书仅在两家机构之间流转归档,从未送达投资者本人,回访合规环节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机构看似走完了所有书面合规流程、完善了签约归档手续,却彻底架空了投资者风险知悉、自主决策的核心权利,最终被法院穿透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两机构连带承担70%赔偿责任,赔付金额超1004万元。

与之形成精准呼应的是,2024年6月五家非ST上市公司的一元退市事件,同样是“程序合规表演、实质权利缺失”的典型样本。不同于财务造假、持续亏损、重大违法的遭遇退市预警的ST问题企业,这五家企业均为上市超14年的老牌实体企业,如中银5上市20多年,于2020年完成破产重整,账上10多亿元现金,财务健康,处于战略转型静观期,长期深耕主业、持续分红回馈股东,经营合规、财务稳健。其中广汇汽车退市前年营收超1300亿元、净利润达3.92亿元,中银绒业退市前资产负债率远低于行业均值,仅20%,财务健康,之前的重整货币现金及其等价物超10亿元,无任何监管处罚、信息披露违规记录。

但在2020年退市规则修订后的“1元退市”机制下,这批老牌企业因长期响应监管分红号召、送转摊薄股价,最终触发单一价格1元退市指标。整个退市过程中,55万中小投资者从未收到专项退市风险警示、从未签署任何退市风险自担协议,在毫无预判、无从避险的情况下遭遇强制退市,部分个股如中银绒业(000982)出现连续18个跌停的极端走势,投资者市值大幅蒸发。相较于华泰证券案中投资者费某明知违规仍参与交易、需自担30%责任的情形,非ST退市的中小投资者多为低资产(、无专业投资经验的弱势群体,全程无任何过错,却承担了100%的制度性损失,维权合理性与必要性更为充分。

二、司法范式平移:华泰案三大裁判逻辑适配退市索赔

华泰证券期权案的突破性价值,不仅在于个案千万级赔付结果,更在于确立了一套可复制、可延伸的金融司法裁判规则,以下三大硬核逻辑完全适用于五家非ST退市企业投资者的索赔维权,为打破“退市无赔偿”的行业惯性提供了司法支撑。

(一)穿透式认定:刺破形式合规,界定制度性错杀

本案最大的司法突破,是法院摒弃“唯合同形式、唯流程合规”的僵化审查标准,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裁判思维。法院并未被“交易对手为私募基金”的表面合规形式迷惑,而是穿透交易架构本质,认定私募基金仅为规避监管的空壳通道,自然人投资者才是实际交易主体,最终否定了机构的形式合规抗辩,直接认定违规侵权事实。

该逻辑可直接用于非ST一元退市纠纷的维权主张。从形式上看,五家企业确实满足“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的退市规则要件,但穿透实质维度审视,企业无经营风险、无合规瑕疵、无退市实质诱因,完全不符合ST制度预设的退市风险范畴。A股ST退市预警制度构建了“事先预警、分级处置、风险告知、自主退出”的完整且成熟的程序正义链条,而2020年修订的1元退市规则,以单一价格指标、闪电执行模式,彻底架空了ST制度的程序价值,对合规经营、积极分红的优质企业形成制度性错杀。参照华泰案穿透式认定规则,投资者可主张本次退市属于形式合规、实质违规,不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

(二)过错匹配原则:无过错投资者理应获得全额救济

华泰证券案严格遵循“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归责原则,精准划分各方责任比例:券商与私募机构存在主动违规、未尽适当性义务、规避监管等重大过错,承担70%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费某明知自身无交易资质仍主动参与,存在次要过错,自担30%损失。该判决明确了金融纠纷基本准则:责任划分以过错为核心,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程度与赔付比例严格对应

对照该准则,五家非ST退市事件的责任划分清晰明确。本次退市的核心过错源于退市制度设计失衡、监管机械执法,而非企业经营失误或投资者投资过错。更荒诞的是,大批连续巨亏、财务造假的问题企业却通过账务调节、债务腾挪反复保壳。如东方集团连续四年累计亏损63亿元,通过预重整公告将股价从0.59元拉升至3.74元避开1元退市,后被证监会认定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3月17日股价非ST跌破1元之际,突然停牌1天,戴帽ST,之后以ST身份股价低于20个交易日退市,由于变为ST之后,涨跌幅变为5%,20个交易日退市后的股价定格为0.35元,而中银绒业由于非ST1元退市,涨跌幅依然是10%,退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价定格于0.17元,而且退市前没有任何违规信息披露的中银绒业出现连续18个跌停板后闪电退市,实际上10个交易日后即使后面10个交易日天天涨停板,也不可能股价超过1元,所以后面10个交易日就是天天10%的跌停板,过程极为残酷。金融战略间谍贪腐集团方星海们指鹿为马声称的1元退市是学习美国股市,但美国股市没有ST退市预警制度,股价低于1美元要180个交易日(自然年1年)才考虑是否退市,而且在金融危机过程中暂停实施该退市进程,更为不同的是,美国股市没有涨跌停板,即使股价179个交易日达到0.01美元,第180个交易日的股价也可以超过1美元,然后再次经过180个交易日再退市。方星海和易会满虽然一个是斯坦福博士,一个是杭州的银行学校中专生,但两人在出卖祖国金融主权并且严重贪腐方面给中国股市在制度层面误导挖坑方面是殊途同归,移民上海的美国海归博士方星海在扭曲的体系中更加被杭州中专生易会满看不起,沦为对后者的摇尾乞怜沆瀣一气的走狗。

55万中小投资者在买入中银5等5家非ST退市股票时,标的企业为无风险警示、无违规记录的主板合规标的,普通投资者无需也没有能力预判“合规企业因分红除权触发价格退市”的极端情形;绝大多数普通散户未达到适当性准入门槛,无专业风险识别能力,且从未签署任何退市风险告知及自担协议,全程无任何过错。相较于存在自主过错的费某仍获70%赔付,无过错的退市投资者理应获得100%全额赔偿,同时可主张市值蒸发、新股配售权利丧失、机会成本及精神损失等多重合理赔付。华泰证券案中,投资者费某“明知违规仍参与”尚被判仅自担30%;非ST退市的55万投资者在从未签署任何风险揭示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退市,完全没有过错,而且很多投资者没有50万证券资产,没有2年的投资经验,过错程度远低于费某,而且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极低,退市前根本没有投资顾问与之交流(只有股价到了1元时突然的非法的恐吓性非ST退市的短信轰炸,理应获得有关部门100%比例的赔偿,鉴于退市过程惨烈而且令人绝望,精神损失和机会成本损失更加应该大比例赔付(原来风险厌恶型投资者中银绒业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可以参与数百只股票的配售,但非ST一元闪电退市后被剥夺了无风险配售新股的权利)

 

(三)连带责任规则:打通多主体追责闭环

华泰证券案明确的连带赔偿责任机制,彻底终结了金融机构依靠业务切割、合同分工相互推诿的行业乱象。法院认定券商与私募协同违规、共同侵权,投资者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额赔偿,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了追责效率。

延伸至非ST退市维权场景,投资者损失并非单一主体导致,而是形成了“规则设计失衡、监管机械执行、风险救济缺位”的复合过错链条,即存在笔者公开发表文章中反复提及的“信息披露违法复合体”。参照连带责任裁判逻辑,退市规则制定主体、机械执法的监管及交易场所、未尽风险提示义务的相关机构,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对应责任,投资者无需单独承担制度缺陷带来的全部损失,可向全链条责任主体追责,彻底打破“为退而退、一退了之、投资者自担损失”的不合理现状。

三、落地路径:55万遭遇非ST1元闪电退市投资者多维度索赔方案

依托华泰证券案的裁判指引,结合A股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规则,五家非ST退市企业的中小投资者可通过诉讼维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兜底三大路径,系统性推进索赔工作,实现合法权益的闭环救济。

(一)分层诉讼维权,筑牢司法救济底线

一是依托信息披露违规提起民事索赔。目前宁夏证监局已对中银绒业的相关大股东以及董事高管出具警示函,明确认定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官方合规证据与因果关系支撑。投资者可据此提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主张退市结果与信息披露违规以及有关大股东非法减持存在关联,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五家退市企业涉及55万余名投资者,人数规模完全符合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启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体诉讼模式,可高效整合海量投资者诉求,降低个体维权成本,形成规模化维权效应,这也是当前A股中小投资者维权最具效率与威力的集体司法路径。

三是发起行政诉讼纠错。交易所作出的退市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此前多家退市企业的申诉听证申请虽被驳回,但相关回复中存在回避核心问题、机械套用规则的瑕疵,同时严重信息披露违法,可作为诉讼证据。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质疑非ST一元退市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请求司法机关撤销其不当退市认定、纠正制度性执法偏差,高效足额赔偿相关投资者。

(二)激活先行赔付机制,实现快速兜底救济

证监会明确要求健全退市环节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多案均落地先行赔付模式,形成了成熟的制度实践。相较于前述财务造假、主动违规的赔付案例,非ST退市投资者的维权正当性更强:投资者买入的是合规经营、无退市ST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无任何过错、无风险预判途径,完全因制度缺陷遭受损失。

基于华泰案“过错担责、实质救济”的裁判精神,可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牵头,依托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启动先行赔付机制,先对受损投资者进行全额赔付,再由基金向规则、执法、监管各链条的过错主体依法追偿,快速化解投资者损失,避免海量维权纠纷积压。

(三)设立专项赔偿基金,构建长效纠错机制

参考A股LOF基金赔偿、上市公司专项赔付的成熟案例,针对本次五家企业群体性非ST一元闪电退市制度性错杀退市事件,可设立专属非ST退市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采取“基金先行赔付、后续依法追偿、动态闭环管理”的模式,统一核算55万余投资者的市值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精神损失等,实现标准化、全覆盖赔付。该模式既能一次性化解群体性维权难题,也能为后续同类制度性退市纠纷提供可复制的救济范式,填补A股非ST退市赔偿机制的制度空白。

四、以司法正义倒逼退市制度回归本源

华泰证券千万级赔偿案的深远意义,远不止个案的投资者损失赔付,更在于确立了资本市场的基本法治准则:金融合规不能流于形式,流程完备不能豁免实质过错,制度漏洞不能由无辜投资者买单。这份司法判决,为畸形的非ST一元退市乱象纠偏提供了最权威的法理支撑。

当前A股退市制度存在“奖励违规、惩罚合规”的结构性悖论:持续造假、巨亏的劣质企业可通过账务调节、债务腾挪保壳套利,而积极响应监管分红政策、合规经营的老牌实体企业却被单一价格指标“一刀切”清退,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55万中小投资者的无辜受损,是资本市场制度缺陷与机械执法共同导致的结果,绝非正常的市场风险。

退市改革的初心是净化市场生态、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而非简单“为退而退、凑数退市”。依托华泰证券案的裁判逻辑,畅通非ST退市投资者索赔路径,落实过错主体全额赔偿责任,不仅是对55万无辜投资者的权益救赎,更能以司法力量倒逼退市制度优化,终结形式化合规、机械化执法的乱象,推动A股退市机制实现“退得合理、赔得公平、罚得精准”。在美国股市迭创数百年新高过程中,解铃还须系铃人,尽快亡羊补牢非ST一元闪电退市荒诞漏洞,实现我国股市6125ing的伟大崛起。

 

 

益智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6年8月8日

 

附录:益智教授内部预印本转发:

 

ST一元退市与期权两案背后的制度镜像

 

2026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对华泰证券千万级场外期权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华泰证券与其合作私募机构连带承担70%责任,赔偿投资者约1004万元。同一时期,2024年五家非ST上市公司——中银绒业、正源股份、鹏都农牧、广汇汽车、海印股份——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被强制退市,涉及数十万中小投资者。

两案看似无关,实则共享同一个制度病灶:金融机构或监管规则在程序上“走完流程”,却在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最基本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华泰证券案中,风险揭示书“仅在华泰证券与富纳投资之间流转,富纳投资盖章确认后便归档,从未送达至费某本人”;非ST一元退市中,数十万投资者在从未签署任何退市风险告知协议的情况下,被“闪电退市”。前者被法院穿透认定违规并判令高额赔偿,后者却至今尚无任何赔偿机制启动。

本文借鉴华泰证券案的裁判逻辑,论证五家非ST一元退市公司在合规层面的重大缺陷,并探讨55万投资者的索赔路径。

二、非ST一元退市的合规缺陷:程序合规何以沦为表演

(一)一元退市规则与ST制度的深层矛盾

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将“面值退市”修订为“1元退市”。这一修订制造了A股退市制度最根本的结构性矛盾:ST制度以“事先预警、分级处置”为逻辑,一元退市以“绝对价格、闪电执行”为逻辑,两者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并行,却遵循完全相反的法治原则。

ST制度的法治逻辑是程序正义:上市公司触及财务、合规等红线后,先被实施风险警示(ST或*ST),给予投资者明确的退市风险提示和退出机会,投资者在此后买入即视为“风险自担”。这是一套“事先告知—风险揭示—自主选择”的完整程序链条。

一元退市规则的执行逻辑却是结果正义:不问公司基本面、不问违规与否、不问投资者是否知情,仅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这一单一价格指标,直接启动退市。这一规则剥夺了ST制度所承载的“事先预警—风险揭示—自主选择”程序价值。

正如华泰证券案中,风险揭示书“从未送达至费某本人”、回访环节“照着勾”,合规审查沦为“表演”;非ST一元退市中,55万投资者在从未获得任何退市风险警示、从未签署任何“退市风险自担”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退市。两种情形,本质上都是程序正义的缺席。

(二)鼓励分红惩罚分红的制度悖论

五家退市公司均为上市超14年的老牌实体企业,长期坚持分红回馈投资者。广汇汽车退市前年营收超过1300亿元、净利润达3.92亿元;中银绒业退市时资产负债率仅20%,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这些企业持续分红、送转股本,本是严格落实监管导向的合规正向行为。但分红送股必然扩大股本、摊薄每股价格。A股允许企业拆股压价、禁止缩股抬价,形成单向制度枷锁。越是积极响应分红号召的企业,越容易因长期除权稀释触发1元退市。

这一悖论的本质是:监管用一套规则“表彰”分红,用另一套规则“惩罚”分红的结果。正向合规行为异化为退市依据,制度设计的单向不对称性暴露无遗。

(三)劣币驱逐良币:违规成本的结构性倒挂

大批连续巨亏、财务造假的问题企业却通过账务调节、债务腾挪反复保壳。东方集团连续四年累计亏损63亿元,通过预重整公告将股价从0.59元拉升至3.74元避开退市,后被证监会认定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3月17日股价非ST跌破1元之际,突然停牌1天,戴帽ST,之后以ST身份股价低于20个交易日退市。由于变为ST之后,涨跌幅变为5%,20个交易日退市后的股价定格为0.35元。而中银绒业由于非ST1元退市,涨跌幅依然是10%,退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价定格于0.17元。退市前无任何违规信息披露的中银绒业出现连续18个跌停板后闪电退市,即便后续10个交易日全部涨停,也无法让股价重回1元之上,整个退市过程极为残酷。

市场层面长期有声音声称,1元退市规则是对标美国股市的国际化改革,但两者制度内核天差地别。美国股市无ST分层预警制度,股价低于1美元的退市考核周期长达180个自然交易日,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还可暂停退市进程;同时美股无涨跌停限制,低价股可单日大幅反弹修复估值,拥有充足的自救空间。

对照华泰证券案内核,券商“重销售、轻合规”的激励机制,造成违规收益稳定、违规成本极低的乱象;而A股退市制度存在同样的结构性缺陷:劣质企业保壳套利收益高、成本低,合规经营、持续分红的优质企业却遭遇无辜退市。两案共同指向同一个制度顽疾:激励机制的结构性偏差。

三、华泰证券案的裁判逻辑及其对非ST退市索赔的启示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认定

华泰证券案的核心突破在于法院的穿透式裁判思维:不局限于书面合同形式上的“私募基金产品”定性,穿透业务表象,认定私募基金仅为交易外壳,自然人为实际交易对手,据此判定相关交易违规。法院据此判令券商与私募连带承担70%责任,打破了通道业务20%以内低赔付的行业惯例。

这一裁判逻辑完全适用于非ST一元退市纠纷处置:不能仅以“股价低于1元”的形式要件判定退市,而应穿透规则表象审视实质事实——五家退市企业退市阶段无财务造假、无重大违法、无持续经营亏损,且未被实施任何ST风险警示,形式上贴合一元退市规则,本质上属于制度性错杀。

(二)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归责原则

法院判令华泰证券与富纳投资连带承担70%赔偿责任,核心依据是两机构存在不当推介、搭建违规资金通道、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多项过错;投资者费某明知自身不具备交易资质仍参与交易,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损失。过错与责任精准匹配,是本案核心裁判准则。

非ST一元退市纠纷虽过错主体不同,但完全适用该归责逻辑,两类案件核心对比情况如下:

比较维度

华泰证券案

非ST一元退市

过错主体

券商+私募(违规推介、未尽适当性义务)

规则制定者+执行者(制度设计失衡、机械执法)

投资者过错

明知违规仍参与(承担30%责任)

无任何过错(从未签署退市风险协议)

损失性质

个人交易损失(1434万)

群体性制度性错杀(大规模市值蒸发数百亿元)

投资者数量

1人

55万+

华泰证券案中,存在自主过错的投资者尚且获得70%比例赔偿,反观本次非ST退市事件,55万中小投资者完全无过错。其中多数投资者不满足50万资产门槛、无两年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极低,退市前未接收任何专业风险提示,仅在股价濒临1元红线时收到突发性退市警示短信。基于过错匹配原则,这批无辜投资者理应获得100%全额赔偿,同时可主张退市带来的精神损失、新股配售资格丧失等机会成本损失的合理赔付。原本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持有的合规市值,可常态化参与新股配售获取无风险收益,而非ST闪电退市直接剥夺了该合法权益,属于制度性额外损失,理应纳入赔付范畴。

(三)连带责任的制度启示

法院判令华泰证券与富纳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投资者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额赔付,彻底杜绝机构通过合同分工、业务切割相互推诿责任的行业乱象。耿利航教授点评该案时表示,此次判决划定了清晰的机构行为责任边界,压实了金融机构的实质性合规义务。

该原则对非ST退市投资者索赔具备直接指导意义。55万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并非单一主体造成,而是形成了“规则设计缺陷—机械化规则执行—监管履职缺位”的复合过错链条。参照连带责任归责逻辑,规则制定、执行、监管各方主体,均需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对应法律责任,不能让投资者独自承担全部制度性损失,杜绝“一退了之”的粗放处置模式。

四、55万投资者的索赔路径

(一)诉讼路径:从特别代表人诉讼到行政诉讼

第一,虚假陈述索赔路径。中银绒业退市后,宁夏证监局于2025年1月对其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认定企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官方核心证据支撑。需注意的是,该警示函未直接认定违规行为与退市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后续需通过司法认定明确索赔区间和责任关联。

第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浙江大学益智教授明确建议,针对本次五家非ST退市企业,尽快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该诉讼模式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发起,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适配群体性维权场景。本次退市事件涉及55万余名投资者,完全满足法定启动条件,可高效整合维权诉求、降低个体维权成本。

第三,行政诉讼路径。沪深交易所作出的退市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此前中银绒业、广汇汽车、海印股份、鹏都农牧四家企业的退市申诉听证申请均被驳回,相关回复文件刻意回避非ST一元退市的核心争议,机械套用规则、规避实质问题,可作为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投资者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对本次退市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司法纠错。

(二)先行赔付机制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退市环节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A股市场已形成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紫晶存储等多个成熟的先行赔付案例,具备完善的制度实践基础。

相较于前述因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触发赔付的案例,本次非ST退市事件的先行赔付正当性更高。前述案例均为企业主动违法导致退市,而本次五家退市企业均为合规经营主体,无重大违规、无持续亏损,投资者买入股票时不存在任何风险预判依据,且从未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正如益智教授所言,买入非ST股票的投资者,从未签署任何“退市买者自负”的相关协议,无辜受损的投资者理应享受先行赔付兜底保障。建议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牵头,依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启动先行赔付,先行弥补投资者损失,再向全链条过错责任主体依法追偿。

(三)退市赔偿专项基金

业内专家提出,可设立退市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构建“基金先行赔付、事后依法追偿”的快速救济模式,高效化解群体性投资者损失问题。针对本次五家非ST企业制度性错杀退市事件,可参照国投瑞银白银LOF赔偿方案(总赔偿1.2亿元、覆盖1.8万名投资者),搭建专属专项赔偿机制,标准化、全覆盖赔付55万投资者的市值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等各类合理损失。

五、从为退而退、一退了之退得合理、赔得公平

华泰证券场外期权赔偿案的终审判决,确立了资本市场核心合规准则:金融服务机构不得仅凭形式化流程合规,免除自身实质性履职义务和侵权责任。对比来看,非ST一元退市事件中55万投资者的遭遇更为无辜、损失范围更广,全程无风险警示、无协议告知、无过错行为,却承受了惨烈的制度性退市损失。

华泰证券案构建了“监管约束+民事赔偿”的双重追责体系,高额的民事赔偿成本,倒逼金融机构重新评估业务风险、严守合规底线。该逻辑完全适用于A股退市制度改革:只有让规则制定者、执行者承担实质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彻底终结“凑数式退市”,正视制度缺陷带来的市场成本与投资者损失。

“退市不赔偿就是耍流氓”。资本市场的根基是公平正义与投资者保护,对于55万无辜受损的中小投资者而言,空洞的政策宣示毫无意义,唯有落地可行的赔偿机制、精准追责的法治体系,才能挽回市场信心。唯有实现退得合理、赔得公平,破除良币出清、劣币滞留的畸形格局,A股市场才能真正回归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