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来咪“法”,都来明法。
最近,一张未打码的手术照,把患者隐私保护这个话题再次推上热搜。起因是山西某医院一名实习护士在朋友圈发了产科手术现场的照片,配文是“产科实习副本通关”,其中一张照片未对女患者隐私部位做任何打码处理,还在评论区称患者“是个乙肝”。11日凌晨,院方通报确认涉事者为该院实习护理学生,并表态将依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这种将患者隐私当作“素材”随意发布的行为,切切实实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特别列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此外,第1034条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地位,在列举的个人信息类型中包括了“健康信息”。另外,第1226条还对医疗场景作出专门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或者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无论是未打码的手术照,还是病情的公开,都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直接侵害。
近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此前,知名教育博主张雪峰、香港演员周海媚等都曾遭遇过病情泄露。今年2月,陕西某医院直播妇科手术导致患者隐私暴露。
侵犯患者隐私需要付出什么代价?首先,患者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其次,在行政处罚方面,医师法第56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1条针对医疗机构作出规制,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涉事者是实习护理学生。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虽然身份是“实习”,但身上的义务却很“实在”。朋友圈里那句“通关”,通不过的恰恰是职业操守这一关。
这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保护患者隐私光靠个人自觉还不够,更要靠制度建立刚性约束。实习前的伦理培训别流于形式,手术室的手机管理别只停在制度文字上。每一个环节都需进一步筑牢防线,才能真正形成保护患者隐私的长效机制。
采写/脚本/拍摄:南方+记者 吴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