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文明三明”近日
三明市司法局组织
城市管理、农业农村、
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起草了
《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有相关意见建议
请于2026年4月27日前
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以在线提交等方式提出
详细内容如下:
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
《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治理,完善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法治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司法局组织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起草了《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2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在线提交等方式提出。
邮寄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319三明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365000),来信请注明“《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98-8283981,传真:0598-8267263。
电子邮箱:smzflf@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27日。
感谢您对三明市行政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三明市司法局
2026年3月27日
《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伴侣动物保护,规范伴侣动物管理,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城区伴侣动物的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警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公众自律,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规划、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立由城市管理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伴侣动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伴侣动物疫病防控、文明饲养伴侣动物宣传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公共场所犬只便溺卫生管理,流浪伴侣动物收容、留检、救助、处理,伴侣动物尸体火化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饲养伴侣动物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伴侣动物伤人、扰民以及虐待、遗弃伴侣动物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等问题的处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伴侣动物免疫、检疫、诊疗等防疫活动以及伴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指导病死伴侣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伴侣动物用品等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
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共空间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改造中,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市民需求,在部分区域设置伴侣动物活动专区,配备相应的饮水、游乐、休憩和清洁设施。活动专区应当设置明显的分区标识和安全提示。
第八条【社区便民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小区,适当区分伴侣动物活动场所与其他公共活动空间,在公共区域设置伴侣动物便便箱、清洁取用处、栓挂点等便民设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内伴侣动物相关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协调处理因伴侣动物引发的邻里纠纷。
第九条【商业场所服务】鼓励商场、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场所,根据自身条件和客户群体定位,决定允许伴侣动物进入,并划定专门区域,提供必要便利服务,向社会公开。
对允许伴侣动物进入的经营场所,应当在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宠物友好”标识,并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相关部门可给予旅游宣传推广。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协会制定“伴侣动物友好商户”评价指引。
第十条【交通出行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引导网约车平台、出租车企业为携带伴侣动物的乘客提供预约服务。鼓励运营车辆自愿参与,并在平台标注相关信息,方便乘客选择。
携带伴侣动物的乘客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未遵守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其乘车。
第十一条【自助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公园、商业区等场所设置自助伴侣动物洗浴站、伴侣动物便袋取用机等便民服务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此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诊疗服务优化】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伴侣动物诊疗机构优化布局,方便市民就近获得伴侣动物医疗服务。鼓励伴侣动物医院提供夜间急诊、节假日门诊等便民服务。
支持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伴侣动物线上医疗咨询,方便饲养伴侣动物家庭。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备狂犬病免疫资质的免疫点。
第十三条【数字化服务平台】依托“e三明”平台或“三明养犬管理”小程序等,整合伴侣动物免疫、登记、寻主、寻伴等信息服务,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事项。开发伴侣动物服务地图功能,标注伴侣动物诊疗、洗浴、用品销售、伴侣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信息,并对场所资质、用户评价进行公示。建立伴侣动物走失协寻机制,利用平台推送走失信息,提高找回成功率。
第十四条【流浪动物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推行流浪猫“捕捉—绝育—免疫—放归”模式。实施放归前,放归方案应当在社区公示七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选择相对隐蔽、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域的场所,由社区志愿者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后续的定点投喂和清洁责任。
支持民间救助机构依法开展流浪伴侣动物收容、绝育和领养活动。定期组织“领养代替购买”公益活动,为流浪伴侣动物寻找家庭。领养协议应当包含不得虐待、遗弃的承诺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领养活动应当建立领养人背景审查及回访制度。
第十五条【无害化处理义务】禁止丢弃、售卖死亡伴侣动物。
伴侣动物病死的,饲养人、收容留检场所、从事伴侣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规定,对伴侣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规范】鼓励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提供伴侣动物殡葬服务,包括伴侣动物尸体接送、火化、骨灰处理等多元化服务。
从事伴侣动物殡葬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伴侣动物尸体的运输、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建立台账,接受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引导设施建设】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利用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增设伴侣动物专用火化设施,依法提供单独火化服务。
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按照环保、防疫要求,探索建设集约化、生态化的伴侣动物纪念园或者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模式建设和运营。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探索伴侣动物骨灰的多样化处理方式,满足饲养人的情感需求。
第十八条【工作犬的特别规定】有特殊贡献的工作犬牺牲或死亡的,可以举行悼念仪式、建立纪念标识。鼓励设立功勋犬纪念设施和关爱宠物慈善基金,用于工作犬康养、医疗及纪念设施维护。
第十九条【合同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伴侣动物医疗、伴侣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服务合同范本,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双方权责,供经营者和消费者参照使用。
第二十条【文明饲养规范】饲养伴侣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自觉清理伴侣动物粪便、对犬只采取牵引、佩戴嘴套(大型犬)等必要约束措施、主动避让老幼孕残等特殊人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伴侣动物吠叫扰民。
饲养犬只应当严格遵守每户限养数量、禁养犬种、养犬登记、狂犬病强制免疫等规定。鼓励对猫等伴侣动物实施科学绝育,合理控制饲养数量,兼顾其基本生存权益与公共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虐待、遗弃伴侣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伴侣动物,不得遗弃饲养的伴侣动物。鼓励对虐待、遗弃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基层组织作用】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公约、组织宣传等方式,引导居民文明饲养伴侣动物,共建和谐社区。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可以就饲养伴侣动物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社区文化活动】鼓励社区、公园、商业区等场所,在保障安全和不扰民的前提下,利用节假日举办公益性的伴侣动物趣味活动、伴侣动物才艺展示、伴侣动物知识讲座等,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增进饲养伴侣动物群体与非饲养伴侣动物群体的交流理解。
支持工作犬训练机构向社会开放,对伴侣动物饲养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及伴侣动物训练。支持伴侣动物服务机构开展动物辅助心理疗愈研究探索。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成立伴侣动物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信息交流、活动组织、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承诺活动。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与公益支持】鼓励志愿者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伴侣动物便民设施的日常巡查、文明饲养伴侣动物宣传、流浪伴侣动物关爱等公益活动。支持企业、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流浪伴侣动物救助、伴侣动物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处理】建立伴侣动物服务管理投诉举报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受理群众关于伴侣动物扰民、卫生、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按照部门职责分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虐待、遗弃伴侣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允许携带伴侣动物进入的公共场所,未遵守管理单位关于牵引、清理粪便等规定的,由现场管理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单位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要求其立即离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公共场所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伴侣动物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从事病死伴侣动物殡葬服务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二】负有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